第三編 高速鐵路 › 第三章 運轉
鐵路行車規則 第二節 列車編組
鐵路機構應按照路線區間之設施狀況及對應於車輛之性能、構造及強度,規定列車之最大聯掛車輛數。
旅客列車之車廂應相互貫通。
列車編組完畢,應確認其前、後端標誌完備。
其確認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其確認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列車軔機須全部貫通,且應於編組完畢出發前進行軔機試驗,並確認其作用。
列車因故障而致部分車輛之軔機無法作用時,應依故障車軸佔該列車之全部車軸比例,限制其運轉速度,但最前部或最後部車輛之軔機無法作用時,列車不得運轉。
但有緊急狀況者,不在此限。
前項確認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車輛中有軔機故障者,鐵路機構應於前項紀錄載明列車編號、故障軔機之數量及所在位置,並應每月彙報主管機關備查。
列車因故障而致部分車輛之軔機無法作用時,應依故障車軸佔該列車之全部車軸比例,限制其運轉速度,但最前部或最後部車輛之軔機無法作用時,列車不得運轉。
但有緊急狀況者,不在此限。
前項確認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車輛中有軔機故障者,鐵路機構應於前項紀錄載明列車編號、故障軔機之數量及所在位置,並應每月彙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