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高速鐵路 › 第三章 運轉

鐵路行車規則 第一節 號誌、號訊及標誌

條文:
第144~148條(共 5 條)
鐵路機構應依據號誌、號訊及標誌之種類,訂定其顯示方式及對應之意義。
號誌、號訊及標誌之顯示方式以晝夜區分者,因天候、處所等狀況,致晝間之顯示方式無法清楚辨認時,應採夜間之顯示方式。
號誌無法顯示或其顯示不明確時,應視同已顯示險阻號誌。
調車人員應先確認供調車之進路安全後,始得顯示調車號訊。
列車應於前、後端顯示不同標誌。
於行車方向之前端顯示前部標誌,後端顯示後部標誌。
但退行運轉與推進運轉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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