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21條 法規: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21條 鐵路機構應保存行車人員之體格檢查、適性檢查、相關專業訓練及技能檢定之紀錄,交通部鐵道局得隨時派員查核,或要求鐵路機構提供。鐵路機構應保存行車人員新進及最近七年內前項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