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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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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22條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22條
法規: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2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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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鐵路機構應保存行車人員之體格檢查、適性檢查、相關專業訓練及技能檢定之紀錄,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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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各技能檢定項目,鐵路機構得視鐵路特性及需要調整,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後實施。
第17條
新進行車人員於技能檢定前,應經鐵路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專業訓練;其最低時數基準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後實施。…
第18條
新進行車人員經技能檢定合格後,由鐵路機構發給合格證明。鐵路機構應訂定各項檢定項目之合格基準,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第19條
鐵路機構應至少每三年對行車人員實施一次技能檢定,並得視需要臨時實施全部或部分之技能檢定。檢定不合格者,鐵路機構應即暫停或…
第20條
鐵路機構應就各類行車人員所需專業持續進行在職訓練,並於新增或變更機車車輛及號誌設備上線營運前,對所涉行車人員施予必要訓練…
第21條
鐵路機構應保存行車人員之體格檢查、適性檢查、相關專業訓練及技能檢定之紀錄,交通部鐵道局得隨時派員查核,或要求鐵路機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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