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17條 法規: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17條 新進行車人員於技能檢定前,應經鐵路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專業訓練;其最低時數基準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後實施。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員操作該類執照許可操作之不同車輛種類前,亦同。新進高速鐵路旅客列車駕駛人員所需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一千小時。第一項各車輛種類可操作之車輛型式,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