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12條 法規: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章 立體交叉及平交道設置標準 第12條 未達第九條規定之標準者,為第四種鐵路平交道。軌距為一、○六七公尺者距隧道口及橋樑兩端八○○公尺內不得設置。軌距未達一、○六七公尺者,得視實際行車業務情形,由鐵路機構規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