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5條 法規: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5條 鐵路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一年齡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三因病逾延長假期經公立醫院證明需長期療養者。前項第一款之年齡,於士級及其職務有特殊性質者,得呈准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