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鐵路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一年齡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因病逾延長假期經公立醫院證明需長期療養者。前項第一款之年齡,於士級及其職務有特殊性質者,得呈准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