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4條 法規: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4條 鐵路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但因業務需要,得酌量延緩之:一服務滿十五年,年齡滿六十歲者。二服務滿二十五年,年齡滿五十五歲者。三服務滿三十年者。前項第一款之年齡,於士級及其職務有特殊性質者,得呈准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