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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鐵路目
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23條
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23條
法規:
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23條
本規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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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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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條
鐵路事業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後退休者,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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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退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其領有月退休金受領證書者,應立即繳銷: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二領受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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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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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本規則第八條所稱之因公傷殘,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至傷殘。二因出差遇危以致傷殘。三因辦公往返或…
第22條
依本規則退休者,如再任公務人員,於重行退休時,其過去服務年資概不計算,曾領之一次退休金,應於再任時送由再任機關轉繳所屬公…
第22-1條
鐵路事業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後退休者,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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