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21條 法規: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21條 本規則第八條所稱之因公傷殘,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至傷殘。二因出差遇危以致傷殘。三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殘。四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至傷殘。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因公傷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