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4條 法規: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4條 交通部審核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有助於鐵路運輸及建設工程之需要者。二、有足夠經營資金者。三、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四、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