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6條 法規: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6條 前三條各類駕駛執照許可操作之車輛種類及分類基準,與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三款駕駛執照許可操作之路線範圍,由鐵路機構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員,完成操作該類執照許可操作之不同車輛種類專業訓練時數,並經技能檢定合格後,鐵路機構應檢具其專業訓練時數及技能檢定合格紀錄,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於駕駛執照上註記許可操作之車輛種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