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18條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參加檢定者,交通部鐵道局應取消其檢定資格;如已核發駕駛執照者,應撤銷其駕駛執照。駕駛人員取得駕駛執照後,如有施用毒品情形,交通部鐵道局應廢止其駕駛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