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第5條 法規: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5條 主管機關審查及核准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申請經營附屬事業,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有助於鐵路運輸或建設者。二、財務計畫具可行性者。但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不在此限。三、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四、不得有礙或影響鐵路運輸安全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