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33條 法規: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 第四節 組織及資產 第33條 民營鐵路機構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報請交通部備查。地方營鐵路機構應將每年度經審議通過之預算及決算報告,報請交通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