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 第4條 法規: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4條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應擬具計畫書函送交通部審議核定。前項計畫書應敘明下列事項:一、計畫名稱。二、計畫期程。三、計畫目標。四、計畫內容:包括實施航線(船舶)、補貼票價之船票類別、補貼額度、預估補貼總金額及實施方法。五、稽核方式。六、預定進度。七、經費來源。八、辦理機關與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