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法規: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相關法規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母法 第31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停止民間機構興建或營運一部或全部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一、缺失之具體事實。二、停止興建或營運之日期。三、停止興建之工程範圍或停止營運之業務範圍。緊急情況如經排除,主管機關應限期令民間機構繼續興建或營運,其仍未改善者,應限令定期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