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法規: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相關法規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母法 第22條 民間機構因興建、營運交通建設所取得之資產、設備,於不影響交通建設之正常運作並符合下列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同意其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一、轉讓以原許可條件無需移轉予主管機關者為限。二、出租或設定負擔之期間,以交通建設經營許可期限為限。三、設定負擔者,以訂有償債計畫(包括設立償債基金辦法)經主管機關核定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