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 第3條 法規: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3條 公有土地之租金依左列規定計算之:一、興建期間: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或其他費用計收租金。二、營運期間:自開始營運之日起,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三、同一宗土地,一部屬興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兩者實際佔用土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計收之租金不足支付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或其他費用者,應改按所應繳納之稅費計收租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