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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指下列規定之一者:一、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二、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服務方式,提供第十條所定偏遠、離島、往來東部地區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係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公、民營事業:一、市區汽車客運業。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
三、鐵路運輸業。
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五、船舶運送業。
六、載客小船經營業。
七、民用航空運輸業。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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