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國內大眾運輸業者,對於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就其搭乘國內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之國內路(航)段之票價,應予以半價優待並得優先乘坐。前項所指大眾運輸業者係指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大眾運輸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