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所稱民航主管機關所訂安全因素如下:一、身心障礙者須於航空器內使用擔架或保溫箱者。二、身心障礙者對於國內航空運輸業者所提供之安全指示無法理解或回應、或無法與國內航空運輸業者之人員建立溝通方式者。三、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由航空器內撤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