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試驗牌照有效期限,不得逾創新實驗核准實驗期間。申請人於取得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創新實驗之展延或變更核准文件起,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前,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向原核發試驗牌照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展延試驗牌照有效期限,並繳納相關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