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 第3條 法規: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3條 前條所稱現職人員,指下列人員:一、郵政人員:指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於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任職之人員。二、雇用正班人員:指未具資位而受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僱用之郵務差、郵務工、司機及機匠。三、聘用人員:指依郵政聘用人員管理要點聘用之人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現職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