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依本辦法自請退休、資遣者,其條件如下:一、退休(一)郵政人員及聘用人員:任職五年以以上年齡滿六十歲,或任職滿二十五年者。(二)雇用正班人員:工作十五年以上年齡滿五十五歲,或工作滿二十五年者。二、資遣任職或工作滿十五年且年滿四十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