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所稱現職人員,指下列人員:一、郵政人員:指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於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任職之人員。二、雇用正班人員:指未具資位而受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僱用之郵務差、郵務工、司機及機匠。三、聘用人員:指依郵政聘用人員管理要點聘用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