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第6條 法規: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6條 民間機構於支付金融機構貸款利息後,應檢具利息支付證明與貸款資金用途說明文件,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付補貼利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