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政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補貼民間機構所需貸款利息,應依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之一定百分點計算。前項百分點及補貼利息之貸款額度,應由甄審委員會於評定補貼利息時決定。經決定後,不得調整該百分點,並不得提高該貸款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