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第4條 法規: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4條 政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補貼民間機構所需貸款利息,其補貼利息之貸款用途以支應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交通建設所需中、長期資金為限。但不包括土地購置成本所需貸款金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