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6條 國內大眾運輸業者應於所屬運具停靠碼頭、車站等售票地點,指定適當售票窗口,便利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購票,並協助身心障礙者優先乘坐。國內民用航空運輸業者應在各機場明顯處懸掛無障礙標誌,並對身心障礙者優先乘坐予以適當之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