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3條 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依前條規定請求半價優待、優先乘坐者,應於訂位、購票或劃位時主動告知其身分,並應出示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供查驗,並登錄身分證字號。但其他法令就記名票種或應登錄資料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