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廢品處理辦法 第5條 法規:交通部廢品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5條 報廢之財物,在未奉核准前,應妥為保管,不得毀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