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廢品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交通部廢品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4條 報廢之財物,由總務司在所有帳冊卡片上予以註銷,並通知會計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