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9條 法規: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9條 依第七條規定命令退休之人員,傷病痊癒,身體健全,堪以勝任工作,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屬實者,得申請復用,並得由其原服務機構調查其傷病痊癒情形,通知復用。前項准予復用人員,經發現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時,應予命令退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