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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服務機構出具證明者:一、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標準,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三、精神耗弱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四、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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