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事業人員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前項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
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郵電事業人員已達第一項規定之年齡,仍堪任職者,服務機構得依業務需要,函報交通部核准延長之。
但不得逾二年。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應予屆齡退休人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