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5條 法規: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5條 郵電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請退休: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二、任職滿二十五年。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