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17條 法規: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7條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一、因公死亡。二、任職十年以上因傷病以致死亡。郵電事業人員任職一年以上未滿十年因傷病以致死亡者,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