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之給與,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退休金:任職二十年以下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退休金;超過二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半個月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任職二十年以下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退休金百分之二點五;超過二十年至三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百分之一點五;超過三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百分之一,最高採計三十五年。
前項畸零任職年資,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未滿六個月者,不計。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12條
第12條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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