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4條 法規: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4條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一、年齡滿六十五歲者。二、因公傷病致身體殘廢、衰弱或心神喪失不勝職務者。三、因病逾延長假期尚未能治癒者。前項第一款之年齡,於差工及其職務有特殊性質者,得由交通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