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年齡滿六十五歲者。
二、因公傷病致身體殘廢、衰弱或心神喪失不勝職務者。
三、因病逾延長假期尚未能治癒者。
前項第一款之年齡,於差工及其職務有特殊性質者,得由交通部酌予減低。
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