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6條 法規: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本法規已於 2024-09-0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集體興建住宅所需土地,應盡量配合新社區發展計畫作有效之開發利用,或利用各事業機構原有眷舍基地改建。但以興建公寓式樓房為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