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輔助對象以各事業機構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到職五年以上之現職人員為範圍。但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本辦法輔助範圍之內:一、無配偶或直系親屬同居生活者。二、本人或配偶或同居之直系親屬前已向政府其他機構貸款購置住宅者。三、本人或配偶或同居之直系親屬已接受本辦法之貸款輔助者。四、本人或配偶或同居之直系親屬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