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4條 法規: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4條 輔助購置住宅所需資金來源如左,並應列入年度預算。一、處理眷舍房地之價款收入。二、洽撥之國民住宅貸款。三、國內外銀行財團貸款。四、各事業機構自籌款項。五、其他款項。前項第一款收入資金、撥充基金循環使用,其他款項之籌集、償還及付息,應由住輔會擬具計畫,報經核准後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