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購置住宅所需資金來源如左,並應列入年度預算。
一、處理眷舍房地之價款收入。
二、洽撥之國民住宅貸款。
三、國內外銀行財團貸款。
四、各事業機構自籌款項。
五、其他款項。
前項第一款收入資金、撥充基金循環使用,其他款項之籌集、償還及付息,應由住輔會擬具計畫,報經核准後行之。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4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9-0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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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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