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購置住宅借款人員在借款繳清後,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收回權狀,並解除付款保證責任。
- 第15條輔助購置之住宅,應辦投保火險手續至借款清償時為止,受益人應為其服務機構,保險費用由借款人負擔,並在其薪津項下按期扣繳。如…
- 第16條借款未繳清前,借款人不得將所購置之住宅租售或頂讓。
- 第17條購置之住宅,應繳納之稅捐、水電、修繕、管理、以及其他有關之費用,統由購置人自行負擔。
- 第18條經輔助購置住宅人員,應於取得全部借款後兩個月內遷出原租或原配之宿舍,如係集體興建或自建者,應於房屋建竣接妥水電之日起一個…
- 第19條本辦法之施行,各事業機構得視其實際需要情形分區分期辦理之。
- 第21條本辦法自呈奉行政院核准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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