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購置之住宅,應辦投保火險手續至借款清償時為止,受益人應為其服務機構,保險費用由借款人負擔,並在其薪津項下按期扣繳。
如有火險發生,其賠償保險金額應先抵充未償借款本息,餘款發還借款人。
但借款人仍享有另行申購住宅之權利。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15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9-0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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