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12條 法規: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2條 申請貸款購置住宅借款人員,應覓具同級以上人員二人為償還借款保證人(每人以作保二次為限),簽訂貸款契約及保證手續按約履行,並以其服務機構為抵押權人設定第一順位之抵押權,房地權狀在未繳清貸款以前,由服務機構保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