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21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2-1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1條
報廢財產,應由各機關妥訂處理辦法,並由保管人員將核准報廢財產,依其種類、名稱、開列清單送交本機關有關單位查核,認為不能再生產利用時,得公開標售之。
本法規已於 2023-02-1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1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