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9條 法規: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本法規已於 2023-02-1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四章 退廠退庫 第9條 呆廢器材報經主管機構核准後,應填具呆廢器材退料單,填明編號、名稱、數量等連同核准單證退送廠庫點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